《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 2014-11-19 09:38 浏览次数: 字号:[ ]

《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计量涉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与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1986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标志着我国计量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步入法制化轨道。《计量法》实施20多年来,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1999年,为更好地规范计量工作、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南京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各种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方式的不断变革,出现了许多计量法律关系亟待调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的在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制定的《计量法》及其计量管理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经滞后,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201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对计量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法制建设、能力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

  二、《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办法》是完善计量法律体系的需要

  《计量法》作为调整我国计量法律关系的基本法,主要侧重对计量器具的管理,仅涉及到计量基准、标准,计量器具制造、使用、检定和计量检定机构等内容,而对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且迫切需要规范的商品贸易计量、服务计量、计量校准、能源计量以及计量管理等计量关系和计量行为则基本未作规定。

  《计量法》实施之后,国务院和国家质检总局虽然陆续颁发了多项单行计量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内容比较庞杂、运用比较繁琐,影响了计量法律制度对基层计量监管工作的指导性和实用性。

  我市原《办法》基于《计量法》制定,发布年代较早,仅对制造、销售、安装、修理、改装、检定、使用计量器具各环节做了相关规定,虽然2005年做过一次修订,但原《办法》全文仅211700多字,内容涉及面小,过于简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难以适应计量监管新形势和新任务以及当前计量监管重点工作的需要。

  (二)修订《办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变化与发展的需要

  一是民生计量需要进一步强化。十七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改善民生作为关注的重点。但目前的计量法律制度对于涉及公共服务企业(如水、电、气、热、电信)、集贸市场、检测机构等各类经营或服务者主体责任、义务方面缺少刚性的约束和规定,致使一些社会计量行为不能有效规范,容易引发群众投诉、产生社会矛盾,因此有必要予以进一步明确和要求。

  二是法制计量需要进一步规范。随着以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提高,根据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精神和要求,有必要对现行《计量法》没有做出规定的能源、资源、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等方面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计量器具进行相应的规范并实施重点监管。

  三是工业计量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是计量应用最广泛的领域,计量是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控制的重要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传统的计量管理模式被打破,我市工业企业计量基础工作还很薄弱,许多企事业单位存在计量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能力不强,计量管理不到位,量值溯源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重点用能单位、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测机构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计量管理进行相应的规范。

  四是计量校准需要规范化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现在,市场主体要求以选择性计量校准的形式,“由下至上”对计量器具进行量值溯源的情况越来越多,独立的满足市场需求的专业校准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为了规范校准市场秩序,维护国家量值统一严肃性,对计量校准机构的性质、资质和条件,校准服务行为和方式等需要明确和规范。

  (三)修订《办法》是满足基层计量工作的需求

  市以下基层质监部门计量监管工作直接与企业和群众打交道,一般不涉及到计量基准以及计量科研等领域。因此新修订的《办法》侧重于对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检定和校准、行业计量管理等方面做出较为系统的规定,便于基层监管人员学习、掌握和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办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基于与上位法不冲突的前提,在上位法未明确规定的领域,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性大小,用足地方规章的立法权限,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制威慑力,另一方面也能提升行政执法严肃性和计量监管的有效性。

  三、关于重点监管计量器具

  根据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相关要求,新《办法》在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同时,提出了把属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又未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范围的,以及属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等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设定为重点监管计量器具,这些计量器具与老百姓的健康、安全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我国计量工作的重点。该目录自2014年71日起施行。

  四、关于计量校准机构规定

  鉴于目前在我市从事计量器具校准业务的机构较多,成分复杂,校准质量良莠不齐,虽然我国《计量法》对计量检定已有较为明确要求,但对计量校准机构和校准行为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了严肃国家量传制度,维护计量准确性,《办法》对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的资质、条件、行为规范作了专门规定。

  具体规定是: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立与申请开展的校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标准,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持资质认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明材料,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校准规范或者校准方法,并向委托人出具计量校准证书。

  计量校准机构将校准项目部分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计量校准证书中注明。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

  (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集贸市场实行计量器具“三标签”和“五统一管理规定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集贸市场商品量不准,计量作弊时有发生,侵害群众利益,经常引起消费者投诉,一直是困扰计量监管部门的难题。近两年来的去年以来,我市部分集贸市场实行计量器具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修理、统一更换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后,场内经营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现象基本得到根治,实现了消费者零投诉。2013年,全市集贸市场计量投诉量也因此比2011年下降了80%。实践证明,实施集贸市场计量器具“五统一”,并辅以“三标签”管理,是解决计量作弊的有效手段和根本途径。

  《办法》要求集贸市场经营者履行计量器具“五统一”和“三标签”管理职责,促使市场经营者切实落实管理者主体责任。

  “三标签”是指:集贸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保证其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

  “五统一”是指:由市场经营者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给场内经营者使用;统一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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